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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鸿达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5年6月27日生效日期:2025年6月2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周奕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林桂生董监高财务总监
姚兵董监高董事
林少韩董监高时任董事会秘书
殷付中董监高时任副总经理
郝海兵董监高时任董事
刘江飞董监高董事
郑伟彬董监高时任监事会主席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三、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亿元)36.12%。2021年4月7日,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374,249.04元,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年12月14日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海华电(2020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3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2021年3月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5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17.94亿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达兴业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述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一、针对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7.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奕丰作为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组织、指使公司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桂生,受周奕丰的指使,实施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其行为恶劣,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林桂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2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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