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再审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50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再审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利润构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基本情况
2023年
月,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鑫源公司”)因与公司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原全资子公司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于2024年2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2528民初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统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盛世鑫源公司100%股权已于2025年3月完成出售,已不再是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6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
、
和临2025-005)。中海鑫源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述案件,并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3))。中海鑫源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并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8民初
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
月
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082)。
二、再审发回后一审审理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2528民初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报酬50,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
3.65%支付利息,从2023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再审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不利影响。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将依法提请上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以终审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