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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6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
改如下:
    1、《公司章程》第 39 条增加如下内容: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
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
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和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公司章程》第 77 条增加如下内容:“现金分红、分拆上市”
    原文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
    (七)分拆上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公司章程》第 104 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 1/3。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兼任其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未超过 4 家,并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
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做出进
一步的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
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以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公司章程》第 111 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一)董事会以公司资产对外抵押的权限
    董事会以公司资产的对外抵押权限累计对外抵押的资产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
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行使向银行贷款的权限
    董事会对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权限为单次贷款额度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四)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的权限
    董事会对公司的项目投资及对外股权投资的权限为一年内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五)董事会行使风险投资的权限
         董事会对公司行使风险投资的权限当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以公司资产对外抵押的权限
    董事会以公司资产的对外抵押权限累计对外抵押的资产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超过净资产 50%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
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
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公司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
为计算标准;
       5、《公司章程》第 129 条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经营层在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为所涉金额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关联交易的审
批权限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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