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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 3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 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 9
第三章   会后事项   .................................... 14
第四章   附    则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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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自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公司不能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联名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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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
部或者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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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对具体
议案应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
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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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本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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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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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委托书的授权,只要本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便于更多股东参
加的地点。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能推举主持人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
担任主持人;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
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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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员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
人应指示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发言权。会议主持人视会
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
    审议提案时,与会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
意可以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
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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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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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可单独或联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其参加提名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应
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 3%(含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 1%)的股东可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
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人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被提名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的董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对被提名的监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监事候选人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以上时,董事、监事
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二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
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否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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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
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的计算
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
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
选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名称或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五十五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五十六条 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
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
半。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
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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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调配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
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现
场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议。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
会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在主持人宣布后即生效,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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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章   会后事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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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信息,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或备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记录等有关材料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股东大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或网
站上公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
生效。
     第八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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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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