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 2012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 2012 年
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2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4,
490,510.37 元,年初未分配利润 219,500,869.77 元,2012 年末合计未分配利
润 175,010,359.40 元。鉴于公司 2013 年综合物资贸易业务规模的扩大,预计公
司 2013 年流动资金将比较紧张。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为保证公司现金正常
运转及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 2012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结果,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2 年度利润
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李书锋 赫国胜 钱育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