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2】462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对 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对 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核查,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 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基本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 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赫国胜 钱育新 李书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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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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