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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对象”、“持有人”、“份额持有人”)盈亏自

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55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75.00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950.9223万股的0.25%。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两批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标的股票的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考核年度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准,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2-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n)目标值(Am)触发值(Bn)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锁期20257%10%30%60%
第二个解锁期202615%20%40%70%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AmX1=100%
An≤A<AmX1=20%*(A-An)/(Am-An)+80%
A<AnX1=0
BB≥BmX2=100%
Bn≤B<BmX2=20%*(B-Bn)/(Bm-Bn)+80%
B<Bn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取X1和X2的孰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上述各解锁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完成度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未完全达标而未能归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公司激励要求确定考评结果,并依据考评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

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A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100%60%0%

持有人当年可归属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份额×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年实际可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的,未达到归属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该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出售后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因《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的法定机构承继。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或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收回、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变更及继承登记;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8、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至少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至少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对应股份应享有的股东权利。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或被公司免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7、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且未接受返聘的;

8、非因工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非因工死亡的;

9、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0、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以上1-10情形发生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1、持有人因违法违纪等情形,给公司带来损失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处置方式:以上11情形发生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管理委员有权收回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

12、持有人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等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置方式:以上12情形发生时,管理委员有权收回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

(二)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降职、降级: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个人原因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减以及取消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办理持股计划份额调减/取消及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因组织原因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接受返聘的,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因工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死亡的,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4、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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