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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3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在其自身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公司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合称“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特别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

(2)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前款第(1)项至第(4)项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7)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议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

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6)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券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担保方式;

(5)担保的范围;

(6)担保期限;

(7)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原则上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经理室。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总经理室。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财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总经理室。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室汇报,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前准备披露相关信息的程序。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担保业务不相容的职务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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