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
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等)。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投资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审批如下对外投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不含本数);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二) 单项或全年累计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会批准。
(三) 除本条第(一)、(二)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本制度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企业管理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企业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与企业管理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投资部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部门应以公司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露口径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