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修订了《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的议案》。
现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
(一)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公司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应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加强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四)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一)增加对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三、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有关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一)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根据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对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调整至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的有关描述;
(二)明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既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
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
(三)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做了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