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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0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认可。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关联双方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价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产品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做好预防性监控,并将变动情况报总经理,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九条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分类管理,对相对固定的交易如土地、房产租赁可签订长期合同,分年履行;对原燃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提供劳务等除签订综合性的原则合同和年度专项合同外,还应当完善具体操作合同,并加以履行监督。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低于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以上低于5%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公司总经理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总经理收到草拟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三)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否公允。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2-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明细表每年度编制一次,并报送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异议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署的包含关联交易情况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修订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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