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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旭电B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6

公告编号:2025-023证券代码:420254证券简称:R旭电B1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收到日期:

2025年

生效日期:

2025年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李兆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集团董事长郭轩董监高董事李泉年其他副总裁谢国忠其他原副总裁、财务部部长王根敏其他原副总裁、资金部部长李青董监高总裁李文廷董监高董事刘银庆董监高董事

吴红伟董监高副总裁
徐玲智董监高监事
周永杰董监高副总裁
郭春林董监高监事
陈德伟董监高监事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公司
李兆廷董监高原董事长
郭轩董监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立鹏董监高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恒广董监高原总经理
陈英董监高原董事兼总经理
黄锦亮董监高原财务总监
冯秋菊董监高原财务总监
龚昕董监高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王庆董监高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刘文泰董监高原副总经理
徐玲智董监高原监事
王建强董监高原监事、原副总经理
王忠辉董监高原副总经理
王俊明董监高原副总经理
曾庆祥董监高原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永杰董监高原董事
王中董监高原董事
郭春林董监高原监事
陈德伟董监高原监事
谢居文董监高原监事
万欢欢董监高原监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主要内容: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24万元罚款;

2.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8,854万元罚款;

3.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4.对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处以1,450万元罚款;

5.对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20万元罚款;

6.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80万元罚款;

7.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30万元罚款;

8.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80万元罚款;

9.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10.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0.对李兆廷、王立鹏、黄锦亮、刘文泰、徐玲智、龚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11.对王俊明、王忠辉、郭春林、谢居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12.对冯秋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因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对王立鹏、徐玲智、胡恒广、陈英、王庆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文泰、黄锦亮、冯秋菊、龚昕、曾庆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兆廷、郭轩等其他当事人的证券市场禁入,依法另案处理。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陈英、王庆、曾庆祥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立鹏、胡恒广、徐玲智、刘文泰、黄锦亮、冯秋菊、龚昕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同时将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强化风险管控,以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河北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河北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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