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600841900920编号:临2025-039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和2025年1月4日、2月8日、3月6日、4月4日、5月1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2)、《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7)、《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6)和《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34),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2025年5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本公司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9项(均未结案),涉案本金7,942.43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6%;其中,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1项,标的数额(本金)为3,246.36万元,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8项,标的数额(本金)为4,696.07万元。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数额(本金) | 案由 | 状态 |
1 | (2025)渝0112民初30980号 | 上汽红岩 | 上海融和骏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246.36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未开庭 |
2 | (2025)渝0112民初26470号 | 重庆红岩方大汽车悬架有限公司 | 上汽红岩 | 1,279.85 | 合同纠纷 | 一审未开庭 |
3 | (2025)皖0102民初5610号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上汽红岩、本公司 | 2,895.65 | 合同纠纷 | 一审未开庭 |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5年5月1日至3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超过100万元的有关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渝0112执9895号】,因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责令上汽红岩向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7.5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2、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渝0112执10542号】,因重庆康桥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责令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向重庆康桥工业有限公司支付337.25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保300号之一】,因重庆市明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9.46万元。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1执保119号】,因武汉永乾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对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
238.1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保1228号】,因江苏华凯比克希线束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名下银行存款1,640万元。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5年5月1日至31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判决书3份,具体情况如下:
1、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因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湘0211民初4547号】,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2.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
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备货损失800.59万元;(三)驳回原告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目前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因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湘0211民初4613号】,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目前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因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7)),判决上汽红岩向原告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261.14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257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上汽红岩正在积极与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协商沟通中。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截至目前,部分诉讼、仲裁已经二审判决、裁定或执行中,上汽红岩目前正积极与原告和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上汽红岩相关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相关法院判决或裁定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
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