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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资金往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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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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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资金占用的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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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其资金的,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决策程序,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期初金额、发生额、偿还金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