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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龙物流: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5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整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变更、决策程序、管理与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该

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等。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者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六)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

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并符合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时,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募集资金日常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监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向任何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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