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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龙物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辞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任程序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辞职生效。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离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六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十日内向接任者移交业务

资料、印章及未了事项清单,涉及财务、法务等敏感岗位的,需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和总经理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工商登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逾期未处理的,离任人员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第八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公开之日。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者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管辖地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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