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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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市场营销部、技术部、财务资产部、证券法务部
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的协议、合同
及可行性报告等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初审工作的备案登记,由主任委员负责;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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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负责。
工作小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负责备案登记工作的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非委员的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对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
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未超过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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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