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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5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
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财务部门、内
审(控)部门具体协调。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
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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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
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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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对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
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未超过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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