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提高子公司的整体融资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2024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基于银行授信业务需要与部分银行签订6份担保协议,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5家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5,8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厦
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4,7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厦门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建日上锻造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债务人:分别为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厦门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限额:分别为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5,800万元、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3,000万元、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4,700万元、厦门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债务人:分别为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福建日上锻造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限额:分别为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3,000万元、福建日上锻造有限公司3,000万元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4,979.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46%,占最近一期(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3.52%。
公司所有担保均在年度股东会审议范围内为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需要而提供,无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