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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重工:《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签署相关承诺文件;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宜,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作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负责及时将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收到相关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后,如认为相关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经履行前条内部审批程序确定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要求相关知情人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内幕交易;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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