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银之杰股票代码:300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主动减持;(二)由于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何晔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2
附表 ...... 1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指 | 释义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银之杰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何晔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何晔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30106197007******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银之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由两部分组成:(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的原因是自身资金需求;(二)因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女士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1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何晔女士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持有公司股份110,624,600股,持股比例为15.66%。自2022年10月28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之杰股份的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变动时间 | 权益变 动性质 | 变动原因 |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 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22年11月 | 主动减持 | 集中竞价减持2,146,200股 | 108,478,400 | 15.35% |
2 | 2023年3月 | 主动减持 | 大宗交易减持6,516,000股 | 101,962,400 | 14.43% |
3 | 2023年5月 | 主动减持 | 集中竞价减持3,258,000股 | 98,704,400 | 13.97% |
4 | 2023年11月 | 主动减持 | 大宗交易减持6,516,000股 | 92,188,400 | 13.05% |
5 | 2025年5月 | 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 因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92,188,400 | 13.05% |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权益变动前(2022年10月28日),何晔持有公司股份110,624,600股,持股比例为15.66%;权益变动后,何晔持有公司股份92,188,400股,持股比例为13.05%。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何晔 | 合计持有股份 | 110,624,600 | 15.66% | 92,188,400 | 13.0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6,822,300 | 3.80% | 92,188,400 | 13.0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802,300 | 11.86% | 0 | 0.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女士持有的银之杰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六、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安排。若未来发生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银之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 晔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放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 晔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银之杰 | 股票代码 | 3000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何晔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1.大宗交易;2.由于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10,624,600股 持股比例:15.6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92,188,400股 持股比例:13.05% 变动比例:2.6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请参照本报告“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女士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1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何晔女士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 晔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