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银之杰股票代码:300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学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向军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军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指 | 释义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银之杰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张学君
姓名:张学君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94009******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陈向军
姓名:陈向军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11010819640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李军
姓名:李军曾用名:无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20113197007******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2008年5月15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并承诺该共同控制关系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公司股票于2010年5月26日发行上市之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并自2013年5月至2022年5月四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将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25日。《共同控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同意将继续采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保持一致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行为时,共同控制人均保持一致意见。
2025年5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告知函》,鉴于公司已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稳定,综合考虑股东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同控制协议书》在2025年5月25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2025年5月25日到期后解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解除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公司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银之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所致。
1、共同控制关系的产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2008年5月15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并承诺该共同控制关系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公司股票于2010年5月26日发行上市之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并自2013年5月至2022年5月四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将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25日。
2、共同控制关系的到期解除
2025年5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告知函》,鉴于公司已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稳定,综合考虑股东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同控制协议书》在2025年5月25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2025年5月25日到期后解除。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504,700股,持股比例为21.86%。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张学君 | 81,667,800 | 11.56% |
陈向军 | 38,054,700 | 5.39% |
李军 | 34,782,200 | 4.92% |
合计 | 154,504,700 | 21.86%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
的规定,《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解除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公司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持有的银之杰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5年5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何晔 | 92,188,400 | 13.05% |
2 | 张学君 | 81,667,800 | 11.56% |
3 | 卓海杭 | 49,462,000 | 7.00% |
4 | 陈向军 | 38,054,700 | 5.39% |
5 | 李军 | 34,782,200 | 4.92% |
6 | 冯军 | 10,488,653 | 1.48% |
7 | 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135,627 | 1.29%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5,594,394 | 0.79%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980,961 | 0.56%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488,837 | 0.49% |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或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因此,自2025年5月26日起,公司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向军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军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在银之杰及子公司任职外,陈向军先生还担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董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银之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学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向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李 军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告知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放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学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向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李 军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银之杰 | 股票代码 | 3000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张学君持股数量81,667,800股,持股比例11.56%; 陈向军持股数量38,054,700股,持股比例5.39%; 李 军持股数量34,782,200股,持股比例4.92%。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504,7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1.8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张学君持股数量81,667,800股,持股比例11.56%; 陈向军持股数量38,054,700股,持股比例5.39%; 李 军持股数量34,782,200股,持股比例4.9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5月25日 方式:《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学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向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李 军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