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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为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3.10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不超过1.40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上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部分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双环”)的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双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

2、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双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3、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双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6、担保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12,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8、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协议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5)淮银综授额字第000017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6、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保证期间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协议三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115190682E20250515的《授

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6、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

在合同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保证期间

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70,044.73万元,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2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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