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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4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5-035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松鹤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聚业路1号兴耀科创城C幢22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135,701,017股,占上市公司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的51.780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596,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69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04,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1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04,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11%。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0.06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3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1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7,0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9%;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9%;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0.05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2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楼晴昊、金伟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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