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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纸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恒丰纸业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情况

序号姓名/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截至2025年4月25日结余股数(股)
1张佳竞恒丰纸业财务总监2024年5月22日-2024年12月3日6,4008,4000
2李培培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24年6月14日1,10001,100
3陈力君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24年10月31日03,0000
4刘云华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彬的配偶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2月10日36,20036,2000
5郭富锦丰纸业财务负责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4日8,2001,9008,200

针对上述交易,相关自然人出具承诺如下:

、张佳竞

张佳竞为恒丰纸业财务总监,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张佳竞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李培培

李培培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李培培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陈力君

陈力君为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力君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刘云华

刘云华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彬的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云华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5、郭富

郭富为锦丰纸业财务负责人,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郭富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情况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4,499,2004,246,972400,546
2信用融券专户---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中信证券出具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毛慧敏向林

王予志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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