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部分引言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丰纸业”)委托,担任恒丰纸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首次作出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一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交易各方已按照如下承诺和保证之标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页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相关事
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恒丰纸业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与本次交易无关之用途。
第二部分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恒丰纸业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
月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情况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5年4月25日结余股数(股) |
1 | 张佳竞 | 恒丰纸业财务总监 | 2024年5月22日-2024年12月3日 | 6,400 | 8,400 | 0 |
2 | 李培培 |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 2024年6月14日 | 1,100 | 0 | 1,100 |
3 | 陈力君 | 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 2024年10月31日 | 0 | 3,000 | 0 |
4 | 刘云华 |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彬的配偶 | 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2月10日 | 36,200 | 36,200 | 0 |
5 | 郭富 | 锦丰纸业财务负责人 |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4日 | 8,200 | 1,900 | 8,200 |
针对上述交易,相关自然人主体出具如下承诺:
、张佳竞张佳竞为恒丰纸业财务总监,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张佳竞出具承诺如下:
“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李培培李培培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李培培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陈力君
陈力君为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力君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
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刘云华
刘云华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彬的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云华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5、郭富
郭富为锦丰纸业财务负责人,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郭富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恒丰纸业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恒丰纸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丰纸业。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情况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1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4,499,200 | 4,246,972 | 400,546 |
2 | 信用融券专户 | - | - | - |
3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 | - | - |
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中信证券出具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