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
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问卷调查;
(十三)电子邮箱;
(十四)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五)其他方式。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
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公布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关系电话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情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守信;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
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七)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及监督制度。证券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等活动的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座谈沟通前,应与公司证券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证券部将核实人员身份,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妥善安排两人以上人员(含两人)陪同、接待,原则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书面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将根据要求,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第三十二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证券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四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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