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报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东、各部室、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三,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四)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公司简称:克来机电公司代码:603960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二: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知情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保密信息知情人档案仅就涉及一项保密信息,不同保密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报送备案。
2.填写获取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保密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保密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保密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任一职,就事项,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单位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本公司目前正在筹划事宜,该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在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依法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应严格予以遵守。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贵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因意外或其他保密不当行为致使相关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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