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模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披露豁免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披露豁免规定》《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披露豁免规定》《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第九条 公司对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