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5-24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888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54,856,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4,12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7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0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46%;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28%;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俞小莉女士、朱江英女士、周霄羽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4%;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30%;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365%;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6%。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0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2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700%;反对2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56%;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4%。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7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反对3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436%;反对3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38%;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53%;反对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21%;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9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2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03%;反对2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55%;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2%。
7、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董事白洪法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36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8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白洪法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2《关于公司董事仇建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0%;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8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3《关于公司董事朱观岚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8%;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3%;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朱观岚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4《关于公司董事赵宇宸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8%;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5《关于公司董事石荣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43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石荣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6《关于公司董事仇菲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9%;反对3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86%;反对3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481%;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6%;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9%;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96%;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71%;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8、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公司监事梁仲庆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87%;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99%;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关联股东梁仲庆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8.02《关于公司监事周鑫南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4%;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00%;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8.03《关于公司监事王国钢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5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1%;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96%;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89%;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关联股东王国钢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5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4%;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260%;反对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98%;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谢昕辰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