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是在
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
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劵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劵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并考虑了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确定依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政策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
意实施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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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镇 贾 艳 佟桂萱
20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