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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湘10民初39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工行北湖支行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和矿业、俊龙矿业及关联方曹永贵、许丽就债务担保责任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9)。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工行北湖支行请求判决曹永贵、许丽对其在金贵银业重整中未获偿还的 355,398,251.84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他诉讼请求不成立。具体判决如下:

1、工行北湖支行请求判决曹永贵、许丽对其在金贵银业重整中未获偿还的 355,398,251.84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就公司子公司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笛给铅多金属详查(勘察许可证号: T54120090602030860)探矿权、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邦达铜矿普查(探矿证号:

T54120090502028467) 探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就公司子公司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

C5400002009093220037811)采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湘10民初39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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