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25年4月10日总股本562,582,268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001,316.2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2、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因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600股,公司总股本由562,582,268股增加至562,584,868股,按照“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2,584,86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001,357.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3、因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暂停自主行权。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距离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2,584,8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4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499 | 朱守琛 |
2 | 01*****552 | 朱泽瑞 |
3 | 00*****723 | 黄吉芬 |
4 | 01*****177 | 陈学为 |
5 | 01*****479 | 朱秀全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帐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5.374-0.016=5.358元/份。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道建新大厦七楼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 陈学为、刘强
咨询电话:0317-3598366
传真电话:0317-359836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