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部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会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等。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的记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股东会文件和记录;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一条负责保管本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自动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每2年至少参加1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