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3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9: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10人,代表股份301,613,8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64%。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17,6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5人,代表股份83,94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8人,代表股份84,617,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67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5人,代表股份83,94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4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10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弃权6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47,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反对10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59%;弃权6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4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10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弃权64,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4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10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弃权64,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表决结果:审议通过。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41,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10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弃权64,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4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反对10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84%;弃权64,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表决结果:审议通过。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9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9%;反对1,03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779,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98,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2%;反对1,03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3%;弃权779,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85,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71,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弃权57,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88,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71,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41%;弃权57,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表决结果:审议通过。6.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1,351,731股,关联股东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5,644,606股,合计216,996,337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08,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6%;反对17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35,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08,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6%;反对17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35,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3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89%;反对20,14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81%;弃权3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同意64,43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501%;反对20,14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36%;弃权3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8.关于202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67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7%;反对12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815,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7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4%;反对12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815,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49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6%;反对1,04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1%;弃权2,069,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3%。
同意81,50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67%;反对1,04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1%;弃权2,069,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10.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9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9%;反对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20,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49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7%;反对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20,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表决结果:审议通过。11.关于补选于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46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9%;反对2,07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64%;弃权74,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同意82,472,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52%;反对2,07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6%;弃权74,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12.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78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62%;反对6,75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2%;弃权68,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89,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07%;反对6,75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5%;弃权68,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13.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783,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53%;反对6,76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0%;弃权68,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同意77,78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78%;反对6,76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4%;弃权68,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14.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78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57%;反对6,76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0%;弃权67,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8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89%;反对6,76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4%;弃权67,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78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52%;反对6,76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44%;弃权61,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8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73%;反对6,76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9%;弃权61,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侯玉振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