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C栋5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75,218,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4,917,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3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2,809,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9,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3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注: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81,918,5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1,113,8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0,804,773股;②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40%;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40%;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6.01、审议通过《关于邵羽南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4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0%;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关联股东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02、审议通过《关于华青翠女士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4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0%;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关联股东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03、审议通过《关于吴书勇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2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关联股东吴书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04、审议通过《关于周康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6.05、审议通过《关于周明女士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6.06、审议通过《关于赖少勇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6.07、审议通过《关于陈辉祥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16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
6.08、审议通过《关于陈佐兴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32,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5%;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20%;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8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7%。
关联股东陈佐兴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09、审议通过《关于何祚文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5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
6.10、审议通过《关于罗小华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8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1%。
6.11、审议通过《关于顾东林先生2024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5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9、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4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3%;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此外,公司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述职并提交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
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冬松律师、陈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