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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尔股份: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 2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 2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3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4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4

第七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实际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经营班子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十五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第二十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上述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第二十二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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