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1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 2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4
第五章罚则 ...... 4
第六章附则 ......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最近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第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