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季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将被法院强制变卖的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季伟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60,894,805股的22.83%,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
2.季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强制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602执5407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函》,获悉崇川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季伟所持公司13,900,000股股票进行强制变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强制变卖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季伟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季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期间以(2022)苏0602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季伟证券账户内的金通灵股票。本案拟委托被执行人季伟托管的证券营业所在一定交易日内以市价出售被执行人季伟名下13,900,000股金通灵股票。
1.本次将被强制变卖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本次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 申请执行人 | 原因 |
季伟 | 否 | 13,900,000 | 22.83% | 0.93% | 否 | 李宁 | 因被执行人季伟 |
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次将被强制变卖的原因
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季伟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季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季伟按照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文书履行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季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62,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依法不应计算利息的除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3.累计被强制变卖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股份将被强制变卖外,公司未收到关于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强制变卖的事项。
二、相关说明
1.本次季伟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强制变卖事项尚未正式进行,变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日,季伟持有公司股份60,894,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持有公司股份16,383,1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277,909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强制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