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锦辰等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包含公司子公司
(二)应诉通知书发出的日期:2025年5月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2月1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旺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2、 被告一
名称: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旅宾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二
名称: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旅宾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4、 被告三
名称:龙口新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年9月,被告一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烟台锦辰”)与原告签订了《龙口中南熙悦项目1号-29号楼、附属商业及周边地库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烟台市龙口市的龙口中南熙悦项目1~29#、附属商业及周边地库总承包工程。因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一的股东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口新辉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等共计99,040,448.6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97,204,509元(以上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鉴定为准),退还履约保证金898,797.29元及利息(以 898,797.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937,142.34元,上述费用暂计99,040,448.6元;确认原告在涉案工程欠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已受理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尚未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暂不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诉讼文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