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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600894证券简称:广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26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2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25,310,1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1.244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汪帆先生、董事骆继荣先生、董事苏祖耀先生、独立董事余鹏翼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上述董事均已事前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蔡浩先生、王鹤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事前请假;

3、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代行财务负责人张晓梅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林祥腾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3,524,40799.66001,780,3150.33895,4000.0011

2、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3,559,40799.66671,693,9150.322456,8000.0109

4、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3,608,30799.67601,695,0150.32266,8000.0014

、议案名称:《2025年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3,520,50799.65931,784,6150.33975,0000.0010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554,20799.47532,748,7150.52327,2000.00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7,158,57895.40511,784,6154.58205,0000.0129
7《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6,192,27892.92412,748,7157.05737,2000.0186
8《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36,069,97892.61012,851,4157.321026,8000.0689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6、7、8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会议还听取了各位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广日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倪小燕、李英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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