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8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8,375,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7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7,517,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6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858,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6人,代表股
份20,96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1人,代表股份20,85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赵奔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60,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9%;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53,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85%;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3%。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9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1%;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2%;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8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6%;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1%;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3%。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7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4%;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63,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38%;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
4、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3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3%;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24,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69%;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0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4%。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1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3%;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0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91%;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1%;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8%。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董事长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5%;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9,138,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03%;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6%;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62%;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7%;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0%。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75,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8%;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24%;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6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9%。
9、审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44,073,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5%;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4%;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824%;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96%;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0%。
10、审议《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44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0%;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1%;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9,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621%;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96%;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赵奔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