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离职,22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3名激励对象退休,3名激励对象受证监局行政处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等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4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39,176,560股减少为3,718,739,06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739,176,560元减少为3,718,739,060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每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1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杨祥、王养浩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39874传真:0477-8139833邮箱:yxny@berun.cc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