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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肖耿豪、董瑞超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69
注册资本28,018.8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楼10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孔令涌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何艳艳
联系电话0755-269182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5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项目工作内容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2月25日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岗位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3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316,125.65万元,投资于“年产11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05,528.8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3,555.04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2)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德方纳米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德方纳米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项目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德方纳米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德方纳米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德方纳米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德方纳米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德方纳米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9)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9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德方纳米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德方纳米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德方纳米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德方纳米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德方纳米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项目工作内容
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
项目工作内容
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异议。” 四、关于对外担保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无异议。” 五、关于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28日对发行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15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项目工作内容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开展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汇率大幅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对发行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开展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关于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
项目工作内容
准确、完整、及时。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4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德方纳米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易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原保荐代表人李逍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保荐机构委派肖耿豪先生接替李逍女士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耿豪 董瑞超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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