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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25年5月13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

民初

号《应诉通知书》,获悉本行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系存量案件,仅涉及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等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被告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钟玉被告六:徐曙被告七: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八: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告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147,309,935.83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544,192.98元,印花税为5,147,309.94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在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本案件中被告主体多达十一个,且本行和本行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案由,经本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本案件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本行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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