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胜蓝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则亮 |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国辉 |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股票减持;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7号),“你公司发行的“胜蓝转债”前期存在触发《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东莞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年5月8日,东莞证券因泉为科技(原国立科技)持续督导事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2024]40号)。涉及上述函件的相关问题东莞证券已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开展专项自查、完善内控机制等措施予以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朱则亮 | 杨国辉 |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