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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主要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朱则亮、杨国辉
联系方式0769-221192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43
注册资本163,704,863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4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潘浩
董事会秘书许立各
联系电话0769-81582995
证券1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时间2020年7月2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2发行类型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时间2022年4月22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公司于2020年7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作为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6月11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22日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有效执

行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1)2021年6月,东莞证券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朱则亮先生、缪博宇先生;(2)2023年6月,东莞证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缪博宇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东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刘乐先生接替缪博宇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3)2024年12月,东莞证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东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杨国辉先生接替刘乐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公司收到的监管函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7号),“你公司发行的“胜蓝转债”前期存在触发《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东莞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胜蓝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胜蓝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朱则亮杨国辉

陈照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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