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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29,336,4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46%,总股本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仲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2%)。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758,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1%)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0%)。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仲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

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创汇业”)、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兴远业”)、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佳汇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情况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余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29,336,4328.46%
恒创汇业余仲先生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先生的一致行动人817,6890.24%
弘兴远业722,5000.21%
鼎佳汇业217,9400.0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数量及比例:余仲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2%;恒创汇业、弘兴远业、鼎佳汇业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0%。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窗口期不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余仲先生及其控制的恒创汇业、弘兴远业、鼎佳汇业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余仲先生、恒创汇业、弘兴远业、鼎佳汇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余仲先生、恒创汇业、弘兴远业、鼎佳汇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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