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授予安排做了部分调整。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5-04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以2025年5月1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意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25-044)。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