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5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编号:临2025-038)。
3、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况
《2025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3人调整为232人,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5年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